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67號
TYDV,113,司促,3467,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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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宜庭(原名:謝碧娥)、謝石錦淑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給付方式(謝石錦淑為一般保證人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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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