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宜庭(原名:謝碧娥)、謝石錦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給付方式(謝石錦淑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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