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債 權 人 林進農
債 務 人 呂學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元,及
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 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 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
號LF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依前揭規定,本
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
之效力,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175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5月25日 250,000元 112年5月25日 LF0000000 002 112年6月10日 350,000元 112年6月12日 LF0000000 003 112年6月15日 250,000元 112年6月10日 LF0000000 004 112年6月15日 200,000元 112年6月15日 LF0000000 005 112年6月20日 350,000元 112年6月20日 LF0000000 006 112年6月20日 200,000元 112年6月20日 LF0000000 007 112年6月30日 3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LF0000000 008 112年7月25日 250,000元 112年7月25日 LF0000000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