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崇盛
代 理 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晉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 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未預納聲請程序 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徵收費用1,000元, 聲請人沒有在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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