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3715號
TYDV,113,促,3715,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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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鸝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之聲明: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本金新臺幣○○○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1、本金與利息應分列;2、利
息部分不得自行預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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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