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彭語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源、彭郭秀卿、陳郭愛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