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10號
TYDV,112,訴,710,202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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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0號
原 告 廖夏景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被 告 阮金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粗體字劃記底線部分為更正之內容)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2,040.75平方公尺 10,000分之87
建物部分 建號 土地坐落 門牌號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桃園市○○區○○路00號8樓 層次面積:51.92 總 面 積:51.92 陽台面積:7.35 雨遮面積:1.44 全部 共有部分: 1.桃園市○○區○○段0000○號,面積707.30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00,000分之1,885。 2.桃園市○○區○○段0000○號,面積5,446.9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00,000分之1,022(含停車位編號3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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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