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張承志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楊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瑞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楊瑞玉經本院囑託外交部駐芝加哥辦事處 送達期日通知書未獲轉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