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57號
TYDV,112,訴,2057,2024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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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張承志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楊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瑞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楊瑞玉經本院囑託外交部駐芝加哥辦事處 送達期日通知書未獲轉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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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