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25號
TYDV,112,訴,152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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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5號
原 告 李福成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廖彭美香
郭采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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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