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25號原 告 李福成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被 告 廖彭美香 郭采妮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