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338號
TYDV,112,訴,1338,2024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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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曹俊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被 上訴人 任德璋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鎧辰、國統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1月31日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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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