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66號
TYDV,112,訴,116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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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楊玉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被 告 呂光玄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民事訴訟法247第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原告 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 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參最高法院52年 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並無如 附表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債務關係 存在,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就擔保債權是否存在顯有爭 執。而系爭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對原告存在與否,涉及原 告應否擔負抵押人及債務人義務,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而 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核諸前 揭說明,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則原告提起本
件確認之訴,於法尚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係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人,被告就系爭不動產設定有系爭抵押權,並辦 理預告登記,然被告未曾交付新臺幣200萬元予原告,兩造 間並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本件既無擔 保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單獨成立,又被告辦理預告登記 意在保全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獲清償時,得逕行主張 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然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既不存 在,上開預告登記即失所依據,應併予塗銷。爰依土地法及 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設定 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⒉被告應將前項抵押



權設定登記塗銷。⒊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於111年 4月13日所辦理如附表所示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 予以塗銷。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確有借款予原告,且系爭抵押權屬普通 抵押權,於設定之時即需有債權存在,方得為設定,原告亦 親自交付印鑑證明以辦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從物權,以主債權之 存在為其存在之前提,故如主債權因清償、免除、抵銷或其 他原因而消滅時,則抵押權自亦當然隨之消滅。惟如主債權 一部消滅時,則否。此乃基於抵押權不可分性所使然。而抵 押權所擔保之主債權未全部消滅前,抵押人尚不得請求塗銷 該抵押權設定登記(參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7號裁判 意旨)。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上設定有系 爭抵押權及預告登記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 謄本、抵押權設定及系爭預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預告 登記同意書等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9-45頁),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足信為真。
 ㈡原告復主張: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請求確認就系爭抵 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與系爭預告登記不存在等情,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且提出112年度票字第2460號裁 定、本票影本、地政士事務所服務收費明細表、錄影光碟及 譯文等為證(本院卷第71-75、87、109-111頁)。經查,依 上開錄影光碟及譯文內容,可知:原告有向被告母親敘及要 設定予被告,並有代書參與協助,就是有借(錢)等語(參 本院卷第109-111頁譯文),上情亦經本院當庭勘驗該錄影 光碟,依檔案內發生時間依序播放6個檔案,與其畫面中身 穿黃色外套女性(即原告)所談及之內容相符,亦有本院11 2年12月28日筆錄在卷足參(本院卷第82頁),據上,足認 原告確有向被告借款、且已收受款項。從而,原告既未提出 債權有因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消滅之事由,則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之主債權仍有效存在,依前開說明,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 及不可分性,原告主張塗銷系爭抵押權及系爭預告登記,均 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土地法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 求確認被告對系爭土地之系爭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與系爭 預告登記不存在,並訴請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系爭預告



登記事項予以塗銷,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陳述及提出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另逐一論列。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內容 限制(預告)登記內容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597.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1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日期:111年4月13日 登記字號:桃資登字第078410號 權利人:呂光玄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擔保債權總類及範圍:111年4月12日金錢消費借貸 清償日期:113年4月11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玉,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43/10000 種類:預告登記 登記日期:111年4月13日 收件字號:桃資登字第78420號 請求權人:呂光玄 義務人:楊玉 內容: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限制 範圍:43/10000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街00號2樓、建物面積78.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共有部分:同段3907建號、面積345.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9/10000;同段3914建號、面積10,019.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10000)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日期:111年4月13日 登記字號:桃資登字第078410號 權利人:呂光玄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擔保債權總類及範圍:111年4月12日金錢消費借貸 清償日期:113年4月11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玉,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1 共同擔保地號:寶山段1035 共同擔保建號:寶山段3718 種類:預告登記 登記日期:111年4月13日 收件字號:桃資登字第78420號 請求權人:呂光玄 義務人:楊玉 內容: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限制 範圍:全部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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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