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得力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子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請求
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