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408號
TYDV,112,消債更,40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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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凱允
代 理 人 朱陳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鄧凱允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無法清償,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 置調解,後因聲請人無法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和解以致調解 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調解程序中,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 及提供聲請人還款方案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無積欠其債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陳報其無擔保債權總額為2,286元(均為本金),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無擔保債權總額為1萬2,8 36元(含本金1萬2,376元、利息160元、違約金300元),裕 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無擔保債權總額為51萬2,55 8元(含本金50萬1,600元、利息5,937元、執行費4,021元、 程序費1,000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陳 報其有擔保債權總額為36萬6,628元(含本金36萬元、利息6, 628元,擔保品經債權人評估已無殘值),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無擔保債權總額為81萬6,523元(含 本金81萬2,189元、利息48元、違約金3,600元、其他費用68 6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雖未陳報其債權,惟據最大 債權銀行於調解程序所提出之金融機構債權明細表所示,永 豐銀行之無擔保債權總額為5萬5,084元(含本金5萬3,219元 、利息575元、其他費用1,290元),臺灣銀行及新光人壽公 司之有擔保債權總額分別為40萬5,515元(均為本金)、110



萬3,555元(含本金109萬6,000元、利息7,555元),本院考 量合迪公司有擔保債務之擔保品車牌000-000號機車為西元0 000年00月出廠(調解卷第122頁),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甚 多,且債權人亦稱擔保品應無殘值等語,恐無法有效清償有 擔保債務,故應列入本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更生債務。準 此,聲請人目前積欠相對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為176萬5,915元。(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3號卷〈下 稱調解卷〉第161、163、167、171、183、187、189頁)。   
四、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保險保單解約 金暨保單價值準備金文件、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調解卷第 25-30、61、85-89、121、122頁,本院卷第145-147頁), 顯示聲請人名下有保單11份【其中4份保單已辦理解約,解 約金為142,585元,聲請人稱已用以支付其他積欠之保單貸 款,其餘6份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約為11萬8,135元,而編 號AMD225260之保單已辦理變更要保人為聲請人之女兒,本 院卷第141頁】及西元2011年出廠之機車1輛。另收入來源部 分,聲請人稱其任職於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人力銀行),目 前派駐愷得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並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等件附卷可參(調解卷第67-84頁) ,依前述資料所載,聲請人於111年11月至112年5月之薪資 所得分別為3萬1,647元、3萬5,295元、2萬8,478元、3萬3,0 98元、3萬8,553元(即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2萬6 ,479元+三盈人力銀行薪資1萬2,074元)、3萬513元、3萬1, 824元,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3萬2,773元【計算式:(3萬1, 647元+3萬5,295元+2萬8,478元+3萬3,098元+3萬8,553元+3 萬513元+3萬1,824元)÷7個月=3萬2,77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以下均同】,有薪資明細在卷足參(調解卷第67-81頁 ),是本院認應以3萬2,773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五、另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生活必要 支出費用為1萬9,172元(調解卷第28頁),未逾衛生福利部所 公告113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977元之1.2倍 即1萬9,172元,堪可採認。
六、綜上,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應有餘額1 萬3,601元(計算式:3萬2,773元-1萬9,172元=1萬3,601元 )可供清償債務,本院審諸聲請人為65年生(調解卷第23頁



),現年48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7年,聲請人之 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76萬5,915元,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11萬 8,135元後,以聲請人每月所餘按月攤還結果,僅需約10年 【計算式:(176萬5,915元-11萬8,135元)÷1萬3,601元÷12 月≒10】即能清償完畢。而以上開餘額1萬3,601元之80%清償 債務,至其退休時止,總清償數額為221萬9,683元(計算式 :1萬3,601元/月×0.8×12×17≒221萬9,683元),亦顯已逾無 擔保債務總額176萬5,915元,客觀上並無使聲請人陷於無法 重建更生困境之具體危險,亦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至聲請人雖主張其積欠債務本息約18 0萬元,如以14%之利息計算,每年利息高達25萬2,000元, 平均每月利息為2萬1,000元,以聲請人112年5月薪資3萬3,4 72元扣除必要支出1萬9,172元後,每月所餘1萬4,300元僅可 清償債務之部分利息,無法清償任何本金,恐永無繳清前揭 債務之日云云,惟查,債權人所陳報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共 計176萬5,915元,係加計所有債權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的 總額,並非僅本金,聲請人據此總額誤為本金基礎計算每年 利息,已有疑義。再者,本件全體債權人陳報聲請人迄112 年6月13日止所積欠之利息總額為2萬903元(計算式:160元 +5,937元+6,628元+48元+575元+7,555元=2萬903元),利率 非鉅,且債權人華南銀行對聲請人之債權,均為本金,並無 利息(調解卷第189頁),是以,聲請人逕以上開利率計算 認其每月應繳納之利息為2萬1,000元,並非可採。七、綜據上述,依聲請人財產、信用、勞力、收支狀況等綜合判 斷,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存 在,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人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八、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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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