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116號
TYDV,112,家繼訴,116,2024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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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黃守儀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被 告 黃耀欽
黃啓宏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之附表一編號31遺產欄關於「群益金鼎證券桃園分公司臺亞5,000股」記載,應更正為「群益金鼎證券桃園分公司台亞5,000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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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