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05號
TYDV,112,司執消債清,105,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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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聯勝
代 理 人 陳夢麟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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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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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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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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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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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建德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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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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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 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9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 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 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 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 院於113年3月22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所有債權人就擬裁定終 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 ,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 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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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