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俐佳
吳依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楊通信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707,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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