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周宥緯
被 上訴人 余瑞琪
胡淑芬
余宇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君柔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余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1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7萬5,304元,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0日送達予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憑,則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