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06號
上 訴 人 顏彬峯
即 原 告
楊金蘭
蔡燿鴻
孫惠勤
楊鳳麟
廖美惠
楊育嘉
楊懿潔
楊逸楓
兼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張永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宏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606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8,366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
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8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606號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 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共計新臺幣(下同)1,037萬4,000元( 詳細細目如113年4月2日補正狀「原告請求被告各給付金額 計算明細表」所載),惟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金額總額僅為364 萬2,860元,故上訴人提起上訴已擴張上訴聲明673萬1,140 元部分,再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總額為48萬4, 821元,故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總額僅為315萬8,039元 ,是合計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988萬9,179元(6,731,140+3, 158,0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36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㈡又上訴人於113年1月30日所提出之上訴狀(含附件)、113年4 月2日所提出之補正狀,均未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請一併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