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61號
TYDV,111,訴,1961,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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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61號
原 告 陳三發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原 告 游峯祥(原名游邱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郭曉靖(原名郭宛臻

李思賢
楊國文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陳豪霖(原名陳振霖,兼李貴蘭之繼承人)

陳振祥(兼李貴蘭之繼承人)

陳信安
陳鴻山

陳鴻秋
許陳素貞
陳秀瓊
陳淑梅

何美玲
何羽僑遷出國外
何美玉
何明德
陳義春
陳義鐘
陳義誠
陳義豐
陳義金
吳陳寶連
陳素真
陳素霞
素琴
陳觀屯
陳進田
楊順清
楊順木
陳雅汮(原名陳雅君,兼李貴蘭之繼承人)

張惠蘭
高俊平
高俊通

徐高惠珠
高惠真

高惠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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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