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65號
TYDV,107,訴,2365,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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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65號
原 告 盧梅雪
盧林琪琴
被 告 楊家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原告盧雪梅」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盧梅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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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