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0號
TYDM,113,訴,80,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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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彬




選任辯護人 謝殷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5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文彬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蘇文彬於民國113年1月17日 經本院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 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3月29日起借撥執行 其徒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真之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 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之原因暫已消滅 ,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3月29 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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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