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孝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孝先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入監執行,於法務 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3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513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