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4號
TYDM,113,聲保,104,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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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仲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仲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翁仲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48623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4年1月3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而刑期終了 日期為113年1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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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