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82號
TYDM,113,聲,982,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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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受刑 人 楊宇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112年度執字第1578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 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 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 字第268號判決參照),是所謂被告逃匿者,自以被告於裁 定沒保時仍在逃匿中者為限。
三、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 院裁定前既已遭緝獲,非在逃匿中,不符合沒入保證金之要 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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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