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16號
TYDM,113,聲,916,202404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呂學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受刑人呂學豪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均引為 本裁定之附表。
㈡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而受刑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確定;又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 年12月20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此之前 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查,經核與上述數罪併罰,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規 定並無不合,故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本院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 沒有意見等情,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意見表附卷可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 犯罪態樣相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相近、侵犯 之法益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 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