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17號
TYDM,113,聲,101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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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家杰



具 保 人 鍾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玫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鍾玫婷因受刑人鄭家杰犯洗錢防 制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 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 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保證金收據、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 證書各1紙、桃園地檢署通知具保人應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之 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且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在監在押情形、個人基本資料狀況,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等資料在卷可佐,是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具保人留存 地址寄送執行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後,被 告仍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被告,亦無所獲,足證被告業已 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1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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