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文彬
選任辯護人 謝殷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
第8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具保 係羈押之替代處分,必以被告經法院羈押且現仍在押為前提 。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蘇文彬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起,已因另 案在監接受刑之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福 字第1027號、1027號之1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80號訴字卷第181頁、183 頁,1013號聲字卷19頁),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 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附件: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停止羈押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