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暐宸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暐宸所涉損害債權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8日辯論終結,惟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 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 紀錄表(見易字卷第71頁)在卷可查。而被告所涉為刑法第 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屬告訴乃論之罪,故本 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