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180號
TYDM,113,壢簡,180,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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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光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速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  
二、量刑
  審酌被告甲○○無視通常保護令之誡命,對被害人乙○○實施家 庭暴力及騷擾行為,所為十分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 犯後態度、年齡、高職畢業暨工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小康 、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内,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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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