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654號
TYDM,112,金訴,654,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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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6
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益鳴(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 分,另行偵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 間之不詳時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 am暱稱「布希」、「泰迪」之人(下稱「布希」、「泰迪」 )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電信詐欺集團,負責在其位於桃園市○○ 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居所(下稱三民路居所),看管由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帶往該處提出銀行帳戶之人,藉以確保詐 欺集團得利用相關銀行帳戶收受詐欺贓款,並以此方式賺取 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後 ,即與「布希」、「泰迪」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看管期 間內,在三民路居所看管附表一所示之陳韋銘許富翁(陳 韋銘、許富翁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另由警方追查),限制 陳韋銘許富翁不得擅自離去三民路居所,俾將附表一所示 陳韋銘許富翁名下銀行帳戶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人頭帳戶使 用,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 二所示詐騙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蔡戴貞真徐慧芸、蔡 佳容、葉育青陳荻張柳枝(下稱蔡戴貞真等人),致蔡 戴貞真等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 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附表二所示之陳韋銘許富翁名下 銀行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贓款,而使蔡戴貞真 等人遭詐騙之款項去向不明而無法追查。嗣因陳韋銘脫困後 向警局報案,員警循線於112年2月21日前往劉益鳴三民路居 所查獲遭看管之許富翁,並當場扣得開山刀5把、模擬槍1把 、子彈50顆(模擬槍1把及子彈50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認不具殺傷力)、信號彈1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認屬登山、船舶備用之救生用品,非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子彈及爆裂物)、摺疊刀1把、辣椒 水1罐、水果刀1把、現金2萬9,000元、毒品吸食器2組、毒 品安非他命1包、毒品卡西酮1包等物,始悉前情。因認被告 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益鳴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之113年4月12日死亡乙節,有死亡證明書附卷 為憑,揆諸上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中聲請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10萬元,本案 亦扣得被告所有之現金2萬9,000元。惟因被告死亡,其原有 財產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而被告死亡之事實因發 生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依目前卷證資料無從判斷其 繼承人之身分、是否有拋棄繼承等情形,亦無從確認被告繼 承人對於沒收是否有所異議,此際尚難依職權裁定被告繼承 人參與第三人沒收程序,或為犯罪所得沒收與否之決定。又 衡酌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若再開辯論調查上開事項仍需相 當時日,為避免案件懸而未決,不利訴訟經濟,併考量依刑 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 是本院認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調查確認後,如認有沒收必 要,則另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對第三人沒收(並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 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 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斯時「財產所有人」即繼承 人之姓名等事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 參照),較為妥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看管期間 被害人提供之銀行帳戶 1 陳韋銘 111年12月6日至111年12月22日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韋銘一銀帳戶) 2 許富翁 112年2月1日至112年2月21日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富翁遠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蔡戴貞真 111年12月6日起 涉嫌刑事犯罪,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接受調查 111年12月12日11時22分許 60萬元 陳韋銘一銀帳戶 111年12月12日11時27分許 30萬元 111年12月12日13時51分許 40萬元 111年12月13日12時22分許 60萬元 111年12月13日13時9分許 40萬元 111年12月13日13時54分許 40萬元 2 徐慧芸 111年12月5日起 111年12月14日13時56分許 160萬元 111年12月19日14時9分許 30萬元 3 蔡佳容 111年11月30日起 111年12月16日14時28分許 95萬元 111年12月19日12時32分許 80萬元 4 葉育青 111年9月10日起 參與投資股票 111年12月16日14時57分許 50萬元 5 陳荻 111年10月29日起 111年12月19日13時56分許 100萬元 6 張柳枝 112年2月3日起 涉嫌刑事犯罪,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接受調查 112年2月18日9時許 200萬元 許富翁遠銀帳戶 112年2月19日9時23分許 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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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