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復堅
選任辯護人 李致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12月13日112年度訴字第5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復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蕭復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49號刑事判 決判處罪刑在案,並於112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判決於被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被告雖於113年1月4日具狀 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