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豪
具 保 人 吳思微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訴字第108
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思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㈠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吳思微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桃園 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為憑( 見111偵653卷第221頁、第223至226頁、第243頁、第245頁 )。
㈡嗣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將準備程序傳票合法送達被告所 陳明位於新北市○○區○○街0號3樓之2之居所,被告並於指定 之112年7月14日到庭應訊,然再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應於11 2年11月28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該次準備程序傳票則因上 址查無此人經郵務機關退回,本院因此改定於113年4月2日 上午11時行準備程序,並因被告戶籍地設於新北○○○○○○○○且 現居地不明,而裁定對其為合法公示送達,另合法通知具保 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詎被告無 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已 因另案經本院發布通緝等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見訴字卷第111頁)、本院送達證書2份(見訴字卷第79
頁、第277頁)、公示送達裁定、公示送達公告列印資料( 見訴字卷第269頁、第273頁)、本院刑事報到單、113年4月 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訴字卷第285頁、第287頁、臺灣高等 法院通緝紀錄表(見訴字卷第291頁)等件附卷足參。又被 告及具保人現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情事,亦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見訴字卷第263頁、第2 89頁),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