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269號
TYDM,112,簡上附民,269,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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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9號
原 告 謝錦煥
被 告 蔣宥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謝錦煥對被告蔣宥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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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