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益葳
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0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益葳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呂益葳為呂文儀之子、呂文騫之親姪子,呂益葳與呂文騫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呂文儀與呂文騫等5名兄弟於民國000年0月間召開家族會議,就其等之父呂芳經(於100年5月11日死亡)所有土地之分割遺產事宜,於102年1月21日進行抽籤,呂文騫於其餘兄弟逐一抽完籤後,因僅餘1籤,即憑該籤分得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土地(下稱14地號土地)。嗣呂益葳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公眾得出入地點,對呂文騫以附表所示之辱語侮辱,並以附表所示之僅涉呂文騫是否孝順、呂文騫於上開遺產分割與是否履行找補承諾等私德之具體事項為不實之貶損指摘,足以損害呂文騫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案被告呂益葳、辯護人、檢察官均對本院 審理時所提示足資證明本案犯罪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無顯不可信等不適合作 為裁判基礎或禁止使用之情事,且與本案均有關聯,爰認均 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這些是 被告做的沒錯,是對告訴人呂文騫,但被告講的都是事實 ,且與公共利益有關。
㈡被告有於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公眾得出入地 點,針對告訴人,以附表所示之言語表示,並以言詞及文 字散布關於告訴人不孝、告訴人於上開遺產分割有吃兄弟 、且不履行找補承諾等具體事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 供承,核與告訴人所指訴、證人呂啟聖、呂游美珠、呂文 璋於偵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各該證據
(含錄音譯文)附卷可考,首堪認定。
㈢公然侮辱部分:附表所示之辱語,如「歪哥」、「垃圾人 」、「你算什洨」、「飼一隻狗都比你卡贏」、「了尾仔 」、「你是什麼東西」、「奧料耶」、「垃圾子甘有啥洨 路用」、「你是懶覺卡大隻喔」、「你是算啥洨歪哥」、 「歪哥仙」、「畜生」(部分辱語且是重複為之),任何人 聽聞均會於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顯均屬貶抑告訴人 人格之抽象謾罵,被告為成年人,對此尤無不知之理,但 被告仍於公眾得出入之地點,悍然對著身為長輩之告訴人 為之,自屬公然侮辱。
㈣關於被告對告訴人以言詞、文字為具體指摘之事項: ⒈證人呂文儀與告訴人等5名兄弟之父為呂芳經,母為呂黃來好(已歿;呂芳經、呂黃來好下合稱告訴人父母),證人呂文儀為第三子,係被告之父,而告訴人為第五子,職業為醫師,業經證人呂文儀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明確,與證人呂啟聖、呂游美珠、呂文璋於偵詢時之證述一致,對此被告亦無爭執,並與卷內共有物分割協議書與地籍圖謄本(他字卷第17至21頁)相符,可以認定。 ⒉告訴人父母生前與證人呂文儀、告訴人之二哥同住,未 與告訴人同住,告訴人很少回去探望,告訴人過年時會 回去包紅包給告訴人父母,告訴人父母住院的期間,告 訴人也很少去探望;告訴人父母會去告訴人的診所看病 ,告訴人只有1次看診收新臺幣1千元(該次引起相關人 之情緒),其他次看診告訴人都沒有收費,告訴人之母 呂黃來好不能隨便吃藥,服用告訴人所開的藥比較適合 ;告訴人之母呂黃來好生前最後數年是證人呂淑娥在照 顧;沒有聽告訴人說過要補土地給誰,呂家的女兒沒有 分財產等情,為證人呂淑霞、呂淑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後證述一致,並與證人呂文璋、呂啟聖於偵詢時所證稱 :告訴人當醫生很忙,告訴人之父生病時會去告訴人診 所看病,告訴人沒有不聞不問;證人呂游美珠於偵詢時 所證稱:有時我在家,告訴人會回來看告訴人父母,告 訴人沒有不聞不問,告訴人就偶爾回來看,告訴人也會 拿比較好的藥給告訴人之父吃等語相符,自堪認定。且 依偵查中之診療紀錄單及就醫紀錄明細表、告訴人於本 院審理時所提出關於告訴人父母之諸多病歷資料及告訴 人父親存款收支表,足認告訴人父母長期於告訴人診所 就診,告訴人並未收健保掛號費、自費藥物等費用,告 訴人父親存款及補助金更足支應自身各項費用。是告訴 人方面以言詞、具狀主張,告訴人會回去探望告訴人父 母,回去時未見告訴人之手足,告訴人父母長期於告訴 人診所看診未收費,告訴人後來生重病,在高雄就診, 也難以常去探望告訴人父母等詞,非無可採之處,且告 訴人去探望告訴人父母時,上開證人剛好都不在,衡情 亦屬極可能發生之事,是就告訴人本身之認知而言,告 訴人探望父母之次數,應非屬偶爾。
⒊證人呂文儀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告訴人父母是 與我們兄弟姊妹一起住,只有告訴人從未回家探望告訴 人父母,告訴人一年是約只回來1次,其他都不管告訴 人父母死活,告訴人父母住院時,告訴人去看好像是觀 光,不曾進入病房,喪葬費是告訴人的兄弟姊妹出,告 訴人都不出,告訴人不聽話,告訴人不會分土地又亂分 ,告訴人有說要分21坪給我,卻沒有給我等詞,但此等 證詞與上開證人之一致證述、非供述證據多有不合,且 證人呂文儀於本院作證時,一開始僅被問到告訴人父母 與誰同住之問題,竟就能針對本案各爭點,包括告訴人 是否常回家、分財產及找補等節,詳予回答,對於本院 質問有無先跟被告討論過,又當庭證稱:沒有,不曾跟 被告討論過,這些被告都不知道,被告沒有在管這些等 詞,強力撇清,然此等撇清說詞,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所供稱,被告在為附表所示之言論前,有問證人呂文儀 ,證人呂文儀有跟被告說告訴人要補21坪等詞,恰好相 反,足認證人呂文儀前來法院作證,主要目的是要掩護 自己兒子即被告,卻因與被告沒有完全討論好,導致父 子二人之說詞明顯不合。況證人呂文儀於本院先證稱我 們兄弟沒有寫協議書說要如何分割,但因此與卷內共有 物分割協議書與地籍圖謄本所顯示當初的確有藉由抽籤 決定土地分割之情,明顯相違,證人呂文儀在經提示後 ,見無法再強詞否認,才改稱有寫上開協議書進行土地 分割,並補稱:因為告訴人分到的土地較多,我分比較 少,告訴人才要拿21坪來補償我,再次證明證人呂文儀 證詞有未可盡信之處。綜上足認,證人呂文儀護子心切 ,雖屬無可厚非,但除少部分可採證詞以外,其餘證詞 之可信度甚低。
⒋勾稽上開事證後可認,未在家鄉開業、生活的告訴人是 否十分孝順告訴人父母、探望次數是否僅屬「偶爾」, 是否因娶妻而變樣,實屬見仁見智,告訴人其他手足所 見,亦未必屬全貌。又雖可認定告訴人並未常侍立於告 訴人父母左右,參考證人呂淑霞、呂淑娥於本院之證詞 ,並可推論告訴人未讓告訴人父母事事順心,還曾發生 部分衝突,但告訴人至少不是如被告及辯護人所辯,未 盡照顧告訴人父母之責,告訴人讓告訴人父母長期免費 看診還拿較好的藥(除有上開1次收費以外),尤與所謂 不孝有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既自承未曾向告訴人查證 ,就自己主觀認定告訴人不孝,而以諸如「阿公在不回 鄉 當醫生忘父母 阿公病不曾顧 養育他有何用 阿公死
常回鄉 做農夫顧祖產」等詞對告訴人貶損,實有不當 。
⒌再就土地分割之抽籤及有無找補部分說明。①依卷內共有 物分割協議書與地籍圖謄本,告訴人等5兄弟確有於上 開時間簽立上開協議書,且是以抽籤決定個人所分配土 地相對位置,抽籤結果書立於上開協議書並由本人或代 表親筆簽名、蓋章於上,告訴人係分得14地號土地,上 開協議書並有手寫「廣興段445地號改全由呂理宗(大哥 )取得,(證人)呂文儀不足部分由呂理宗於446地號之土 地做找補」之一段文字,此段文字旁有呂理宗、證人呂 文儀簽名核實,而依證人呂文璋、呂游美珠於偵詢時之 證述,此抽籤作法是大家都有簽名、蓋章同意,抽籤時 沒有說抽到大塊的地要用金錢補償等語,證人呂文儀於 本院亦證稱是代書將籤裝入帶子內,從老大開始照年齡 逐個抽籤,剩下1籤是代書拿著,代書說這籤是告訴人 的。綜上,關於呂芳經之土地遺產分割,即使有所謂找 補,也是呂理宗與證人呂文儀找補,與告訴人無關,並 無告訴人因抽到較大塊的14地號土地,須再補償其他兄 弟之事,且當時抽籤是照兄弟順位進行,告訴人因屬最 後一個順位,連伸手去抽的動作也沒有,就直接對應所 餘1籤,因該籤是14地號土地,自然獲此分配。②被告雖 於偵查中提出錄音譯文,稱告訴人有同意找補21坪給證 人呂文儀,但細察該錄音譯文內容,當時在場對話之人 有多人,對話時間為000年0月間,此找補21坪之說詞首 從被告之兄提出,告訴人聽聞後就表示「沒有辦法,沒 有辦法」、「我現在,我也倒楣,我這裡要留給人家走 路,這是我的私有地我也倒楣啊」、「我們自己也認了 ,我也弄3米地,3米5給人家走路沒有說半句話」,被 告之兄繼續講21坪之事,但告訴人均未肯認,在場之人 又在爭執河川地徵收之影響,足認就此21坪找補之事是 否存在、告訴人有無承諾,實有爭議。而依告訴代理人 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295 號判決影本,該案當事人為呂登貴、呂理煌、呂翁金、 呂理順、證人呂文儀,係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訴訟,該院 於審酌土地耕作等整體價值、便利、通行、祖厝等建物 現況之殘破等情後,於108年12月3日改判依上開判決之 附圖二為分割。依上開判決,證人呂文儀尚須提供約當 21坪之土地做為私設道路使用,然此結果係基於上開判 決,顯與上開抽籤過程及上開協議書、告訴人均無關, 是此結果根本不是告訴人的事,再參照時間發生在上開
判決後之上開錄音譯文內容,可見證人呂文儀認為告訴 人抽籤所得之土地較大,要找補此21坪給證人呂文儀, 容係證人呂文儀不滿上開判決結果又有所混淆之主觀認 知而已,更與當初兄弟協議好以抽籤決定呂芳經之土地 如何分割一事無涉。被告未向告訴人查證,對於上開協 議書及抽籤經過、上開判決之結果,大抵也是不明究理 ,就主觀認定呂芳經上開土地分割之事不公且告訴人有 佔其他兄長便宜(所謂吃兄弟)、告訴人未履行找補21坪 給證人呂文儀之承諾,而以言詞、文字進行附表所示之 具體事項指摘,其指摘之內容均屬不實。被告及辯護人 臨訟辯稱,告訴人委由代書代辦分配遺產程序疑點重重 、告訴人未履行補償財產給兄弟之責等詞,均無可採。
㈤本案被告構成誹謗罪、加重誹謗罪,且無誹謗罪章之不罰 條件、免責條件之適用:
⒈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如其所誹謗之事,非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且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則不罰,刑法第310 條第1項、第3項分別著有明文。而所謂「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 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 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 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條 第3款亦定有明文。
⒉憲法法庭就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是否合憲之釋憲案, 於112年6月9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該規 定合憲,該判決主文載明:「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 ,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 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 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 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 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 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 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 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 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
,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 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 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 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該判決理由第67段並闡 釋:所謂「私德」,往往涉及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 值觀與人格特質等,且與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密不可 分,乃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範圍,甚至可能觸 及人性尊嚴之核心領域。此類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之言論 指述,常藉助於上述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之用 語、語句或表意方式,本即難以證明其真偽。然如仍欲 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檢察官或表意人負 舉證責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入被指述者隱 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指述者不 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此等情形下 ,被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者欲使 涉及私德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即須具備 限制被指述者隱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利益之理由 即屬之(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之飲宴、交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之信任)。反之,如 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 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 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 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 護。
⒊告訴人雖為醫師,但非名人、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 ,而顯不屬公眾人物,應無庸置疑。告訴人與告訴人父 母間之相處方式、是否有侵吞告訴人兄弟應得之遺產及 應否負找補土地之責等情,均僅與個人生活習性、修養 、價值觀、人格特質、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有關,實 無涉公共利益,亦不影響社會多數人之利害關係。正如 憲法法庭上開判決所闡釋,因本案之調查、審理,告訴 人之隱私、名譽必須於訴訟程序有所揭露並成為評價客 體,雖均屬合法,但於告訴人而言,究有不堪。是以, 被告以言詞、文字散布告訴人為不孝、於呂芳經過世後 急著分遺產又吃兄弟、未履行找補21坪的承諾等如附表 所示之具體事項而為不實且明顯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 之指摘,縱使有從證人呂文儀等人聽得片面之詞,不能 認毫無查證,但此些具體事項既僅牽涉告訴人私德,而 與公益無關,被告更非基於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 論,參酌上開說明,均已構成誹謗罪、加重誹謗罪,且
皆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第311條所示之不 罰條件、免責條件而豁免誹謗、加重誹謗之刑責。 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但依上情觀之,此辯解或與上開事證 不盡相合,或與事實不合,或僅與私德有關,均不足對被 告為有利之認定,況被告對告訴人之公然侮辱,等於是以 晚輩身分,直接以各種抽象之謾罵加於長輩,更不可能是 事實。至於被告誹謗、加重誹謗行為仍成罪且不能免責之 理由,已說明如上,不再贅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 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被告與告訴人因具上開家庭成員關係,亦可認被告所為構 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但因該法就 此並未設刑罰之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之上開規定為論處。 ㈡被告以附表所示之辱語對告訴人辱罵、以言詞與文字散布 僅涉告訴人私德之不實具體事項,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名 譽之行為,當均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之空間所為,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而為觀察,時間上勉認難以分開,並具 有反覆、延續之接續性,所侵害者又係同一人即告訴人之 相同法益,尚可寬採起訴意旨主張被告所為係屬接續犯之 1罪之見解。被告係以法律上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誹 謗罪。
㈢量刑之審酌情形:
⒈被告僅因聽得片面之詞,不思理性溝通,竟即基於上開 犯意,接續對身為長輩之告訴人為公然侮辱、誹謗、文 字誹謗之行為,所貶損、指摘事項且僅涉及告訴人之私 德,整體上對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評價之侵害程度非輕 ,甚屬不該。舉例而言,僅以附表編號17之對話過程觀 之,被告就是以各種辱語公然對告訴人侮辱,身為被告 長輩的告訴人當場雖未惡言相向且數次澄清土地抽籤之 事,然被告竟不知收斂,還繼續出言極多,侮辱、誹謗 告訴人,並嗆聲要告去告,已見被告之法敵對意識非輕 ,而以附表其餘編號之辱語、私德指摘情形,更是一再 顯示出被告肆無忌憚、目無尊長、即使告訴人已經澄清 ,被告還是繼續辱罵、誹謗的違法態度,顯無從輕量刑 之餘地。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又未對告訴人為任何彌補 ,即使告訴人到院,也無道歉之意,態度甚差,自應如 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所言, 從重量刑。
⒉被告本案所為雖因法律上之評價而僅以加重誹謗1罪論處 ,但其實質橫跨公然侮辱、誹謗、以文字誹謗之妨害名 譽態樣,顯與在單一時間、地點作單一之文字誹謗之行 為人有別,於刑度上應為適切之反應,始符罪刑相當原 則,遑論我國法律並無法院量刑應一概從輕之明文。 ⒊被告雖稱自己有精神狀況,並提出診斷證明佐證被告有 憂鬱症、曾住院,但此診斷證明所記載被告憂鬱症復發 之時間為112年1月3日,顯係在本案行為時間之後,且 以附表之言論內容觀之,全是針對告訴人,所指摘之事 項特定、具體且一貫,並無異常,卷內更全無被告於此 期間有何精神症狀發作而應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事證 ,可推論被告於本案行為時間之精神狀態尚屬正常。唯 一可對被告於量刑方面作有利評價者,係被告於主觀上 係要對自己長輩之權利、照顧方面為表達,並非為己之 利,也非出於毫無根據之純然惡意。
⒋本院審酌上情,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 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穎慶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內容 證據 所犯 罪名 1 民國(下同) 110. 1.13 上開446-14號土地東側前方即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告訴人老家房屋圍牆邊 看板 (文字,下同) 自肥王 告證3-編號1相片 加重 誹謗罪 2 110. 1.14 上開30號房屋門口 言語 被告:不回來。阿公在,不回來,阿公死,常回來,要分地,跑第一,這種人,有夠巧(台語聰明之意),大家講他真孝順。 楊春美(告訴人之配偶):沒關係。 被告:歡迎提告,我們要讓大家知道某某人的為人。阿公在,不回來,有沒有錄起來 ?要錄起來哦。阿公死,常回來,這種人,有夠巧(台語),大家說他很孝順,別人沒法跟他比,所以田地要分比較多。 告證4光碟之錄音檔 誹謗罪 3 110. 1.20 上開30號房屋左側車庫鐵捲門 噴漆 自肥王 告證3-編號2相片 加重 誹謗罪 4 110. 2.6 上開446-14號土地東側圍籬入口處 看板 阿公在不回鄉當醫生忘父母阿公病不曾顧養育他有何用阿公死常回鄉做農夫顧祖產沒做事分最多問大家公平嗎 告證3-編號3相片 加重 誹謗罪 5 110. 2.6 上開30號房屋左側車庫鐵捲門外 看板 阿公在不回鄉當醫生忘父母阿公病不曾顧養育他有何用阿公死常回鄉做農夫顧祖產沒作事分最多問大家公平嗎 告證3-編號4相片 加重 誹謗罪 6 110. 2.10 上開446-14號土地東側圍籬入口處地上 看板 歪哥?師 告證3-編號5相片 加重 誹謗罪 7 110. 2.11 上開30號房屋後方雞寮即溪墘路邊 看板 阿公在不回鄉當醫生忘父母阿公病不曾顧養育他有何用阿公死常回鄉作農夫顧祖產沒作事分最多問大家公平嗎 告證3-編號6、7相片 加重 誹謗罪 8 110. 2.26 第30號房屋後方雞寮即溪墘路邊 看板 阿公在不回鄉當醫生忘父母阿公病不曾顧養育他有何用阿公死常回鄉做農夫顧祖產當醫生最孝順 告證3-編號8相片 加重 誹謗罪 9 110. 3.10 上開446-14號土地東側圍籬入口處地上 看板 不孝園 告證3-編號9相片 加重 誹謗罪 10 110. 3.14 上開30號房屋後方雞寮即溪墘路邊 看板 阿公亡急分產哥生病他吵分辦過戶自搶作沒想到肥自己別人的黑白辦跟他說他皮皮當醫生吃兄弟 告證3-編號10相片 加重 誹謗罪 11 110. 5.5 上開30號房屋後方雞寮即溪墘路邊 看板 阿公死急分產哥生病他吵分辦過戶自搶做沒想到肥自己別人的黑白辦跟他說他皮皮當醫生吃兄弟 告證3-編號11相片 加重 誹謗罪 12 110. 5.5 上開30號房屋屋頂 言語 1.衝啥洨,歪哥卡緊啦,歪哥師,垃圾人(台語)。 2.最不孝,田分最多。你算什洨?(台語)你是什麼東西? 告證4光碟5.5錄音檔 (1)04:28-04:35 (2)09:54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13 110. 5.6 上開30號房屋屋頂 言語 (台語) 1.不孝醫生,不孝醫生,不孝醫生。歪哥仙,老爸都不在顧了,顧病人甘有效? 吼!你還在跟人家做人?尤為不孝,飼一隻狗都比你卡贏,飼你比飼一隻狗卡贏,吭!呂文騫! 2.最不孝,田又分最多。吭!這樣可以嗎?不孝仔,了尾仔。 1.告證4光碟5.6錄音檔 (1)59:13-59:50 (2)1:00:54-1:01:00 2.在場人呂理德(告訴人之堂兄)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14 110. 5.7 上開30號房屋屋頂 言語 不孝仔又回來了(台語) 告證4光碟5.7錄音檔 04:14 誹謗罪 15 110. 5.9 上開30號房屋屋頂 言語 呂文騫,你田分最多,你是什麼東西? 告證4光碟5.9錄音檔 03:07:24 公然侮辱罪 16 110. 5.12 上開30號房屋屋頂 言語 (台語) 歪哥仙,你回來了,歪哥仙。你作醫生是攏沒賺錢吼,靠歪哥喔,奧料耶(台語爛貨之意),奧料醫生,麥哈可憐好某? 你沒賺錢你講啊? 你歪哥作啥?你歪哥就算了,還不孝,蛤? 不孝子耶,蛤?八個你最不孝你知影嗎? 人家孝順的攏沒分到,你不孝的分最多,按捏甘會使? 告證4光碟5.12錄音檔01:48-04:20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17 110. 5.13 上開30號房屋屋頂 言語 (台語) 被告:不孝子割草割好了喔,不孝子,妻奴就沒效,了然哪,妻奴。老爸在時不回來,老爸不在時認真回來,這種垃圾子甘有啥洨路用,冊讀到背上去,了然哪,不孝田又分最多,坪數又最大,你是算啥洨,蛤? 憑什麼坪數最多,蛤? 你是懶覺卡大隻喔?蛤? 什麼東西嘛!歪哥人,為什麼你的坪數會最多? 蛤?為什麼? 你跟我講為什麼啊? 蛤?呂文騫,蛤? 為什麼你的坪數會最多?你是怎樣? 事情做最多是不是? 沒做事情坪數還最多,講還不還別人吶。 告訴人:沒人欠你啦,你爸爸自己抽的啦,抽又不敢承認。 被告:你欠我的坪數要還我啊。 告訴人:誰欠你啊,你算哪顆蔥啊。 被告:你欠我又不還我,你耍賴皮,蛤? 你是做醫生按怎? 攏無賺錢喔? 吃兄弟的土地怎樣? 加減相添喔?或是怎樣? 你是怎樣,兩光醫生嗎? 專門靠吃兄弟來…周轉,蛤?我跟你說你不會辦田地你就不要辦,不會辦又死人愛辦,蛤?你不會就不要給人家辦,你辦那個啥洨,辦辦到你自己最多,別人都不夠起農舍。 告訴人:你爸爸自己抽的啦。 被告:笨你就不要辦嘛。 告訴人:你爸爸自己抽的啦,你爸爸自己抽的啦,你爸爸自己抽的啦。 被告:你這早回來幹嘛,你卡早就躲在樹林,你回來幹嘛? 告訴人: 你給我管。 被告:回來分財產的啦,了然哪,你不要這麼了然好不好? 老爸在時都不回來,老爸不在時就趕緊回來分財產,別這樣啦,這麼不孝你做到這麼明顯要做啥。 告訴人:今天這樣應該夠了,他今天這樣應該夠了。 被告:坪數農地坪數為什麼比別人多? 蛤? 你憑啥? 你憑什麼? 呂文騫,你憑什麼?最不孝坪數分最多,這樣甘使得 ? 蛤? 你跟別人講怎講得通,你做醫生是攏無賺錢喔?蛤?歪哥別人的田地喔?醫生不就要去做,你就不做就沒用,免做啊,你就跟我說要告,告到今天還沒告,你就出一張嘴這樣,呂文騫,為什麼你的農地坪數比人卡多,蛤?你就沒做事,衝啥洨,你是做什麼對這個家族有什麼貢獻嗎? 蛤? 呂文騫,呂文騫,蛤? 你是憑什麼坪數比人卡多,你是什麼東西啊? 蛤? 你是算啥洨,你是算啥洨啦,歪哥歪哥仙耶,假高尚,全台灣全台灣最不孝的醫生,蛤?呂文騫,就是你啦,蛤? 冊念卡高,這麼不孝,冊讀到背上去,呂文騫,你的坪數怎會比人卡多,蛤? 你是怎樣,工作做最多喔,坪數最多喔,蛤?你沒做啥你就沒貢獻啊,擱分最多,你是做啥洨,蛤?呂文騫,為什麼你田地的坪數會最多? 蛤?你就沒做工作,欲坪數欲最多,你就十年藏在樹林,不曾回來,沒做工作田分最多,人做到要死要活,田分比你卡少,你就歪哥仙你咧,歪哥仙,吃兄弟,蛤?呂文騫,為什麼你的農地坪數會最多,呂文騫,憑什麼憑什麼你的農地坪數會最多,蛤?你什麼東西? 呂文騫,你的農地為什麼最多? 對家族沒…沒貢獻的人,對家族沒貢獻的人,農地分最多,呂文騫,你最不孝,農地分最多,兄弟姊妹你最不孝,你知道嗎? 八個兄弟姊妹你最不孝,你知道嗎? 伊那些查某,比你卡有孝。 告訴人: 它會一直做,做到停,走吧。 楊春美: 這個要用袋子裝起來。 被告:不孝子要走了,不孝子要走了,要記得去告喔,毋好講要告擱沒去告。 被告:沒做事情農地分最多,不孝媳婦,不曾回來看阿公的不孝媳婦,不孝的做總統也是了然,不孝的做總統也是了然。 1.告證4光碟5.13錄音檔01:56:59-02:12:32 2.在場人:楊春美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18 110. 5.15 上開30號房屋屋頂 言語 (台語) 1.不孝的人,不孝的人,(…),對啦,照起來啦,那張欲衝乎恁某看耶,恁某就沒回來咧,蛤? 2.之前那張就是貼在外面,還要照 ?貼在雞寮那個外面啊,恁某今天怎會沒回來蛤,現在來都躲在裡面 3.不孝順的人是畜生,不孝順的人是畜生。 告證4光碟5.15錄音檔 (1)03:25-04:06 (2)04:45-05:20 (3)13:08-13:20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19 110. 5.15 上開446-14號土地東側圍籬入口處 看板 阿公死急分產哥生病他吵分辦過戶自搶作沒想到肥自己跟他說他皮皮當醫生吃兄弟 告證3-編號12相片 加重 誹謗罪 20 110. 5.17 上開30號房屋屋頂 言語(台語) 這張(註:看板)送你的啦,免啊啦,那個之前錄起來了,不用錄了,么叔,這不孝會遺傳的啦,你要卡小心喔,另天妳女兒如果像你這樣,你就糟了,我跟你說。你身邊要多留點錢。 告證4光碟5.17錄音檔02:43-03:26 誹謗罪 21 110. 5.18 上開446-14號土地東側圍籬入口處 看板 歪哥醫生吃兄弟 (譯文:外面有一張(看板)要記得照喔,這兩張是給你們看的,外面那個是給別人看的,那張等一下才要貼) 1.告證3-編號13相片 2.告證4光碟5.18錄音檔30:25-30:39 加重 誹謗罪 22 110. 5.20 上開30號房屋圍牆邊 看板 歪哥仙,不孝子,跟人家講什麼社會地位好好笑 告證3-編號14、15相片 加重 誹謗罪 23 110. 5.24 上開30號房屋後方雞寮即溪墘路邊 看板 阿公死急分產辦過戶自搶做沒想到肥自己別人的黑白辦跟他說他皮皮當醫生吃兄弟 告證3-編號16相片 加重 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