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938號
TYDM,112,審附民,1938,2024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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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38號
原 告 龔純
被 告 葉博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 年度審訴字第95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民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 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 、月、日;同法第11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另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裁定駁 回其訴。再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 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龔純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刑 事附民之起訴狀,就被告葉博偉部分,僅記載「葉博偉」, 而未載明確實住所或居所,經本院命於期限內補正而迄未補 正,依據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至於原告另對張靖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前經本院 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一併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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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