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2年度,2072號
TYDM,112,審簡,2072,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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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07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丞平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3990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9816號),被告自白
犯罪,經本院合併審理,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丞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王丞平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尊信不動產經紀有限 公司(下稱尊信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辦理社會住宅包租 代管相關業務,自始無媒合社會住宅租賃之真意,為取得尊 信公司給予之社會住宅媒合報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附表所示出租 人呂素緣鄭佳惠、胡葉桂蘭賴惠萍宋芸葶、林美妹蘇家儀陳雅芳,表示可代為辦理社會住宅出租媒合、或辦 理社會住宅出租之預先登記,或以自用住宅申請修繕補助等 情,使上開出租人提供附表所示建物資料及交付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影本由王丞平代為辦理;王丞平又未經其母即附表 之何素碧(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同意,擅 自拿取何素碧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王丞平亦向附表所示 承租人廖秀英廖淑玲、徐德男潘家雲張豫蘭廖凱祥 、林容章表示可代為申請現因承租房屋之租屋補助等情,致 使上開出租人交付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意王丞平代 為辦理;王丞平再向友人即附表編號4黃士誠、編號5李闊淵 、編號9劉育彣借用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二、嗣王丞平明知附表出租人所有之附表建物未實際租賃與附表 承租人,竟冒用附表出租人與承租人之名義,偽刻各出租人 及承租人之印章(附表編號4之黃士誠為真正印章),偽簽 其等簽名(附表編號1呂素緣之署押為呂素緣親簽)、偽造



其等印文及盜蓋尊信公司之大小印章,製作附表所示不實之 私文書,虛偽表示附表建物有成立社會住宅租賃契約,附表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有因承租附表建物而須支付租金,送予 不知情之尊信公司人員,持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於附表 所示送件時間,向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設立之國家住宅及都市 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申請核發租屋補貼,致使住都中 心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陸續撥款,嗣尊信公司因此陷於 錯誤,按件計酬核發如附表所示之媒合費、管理費、業績獎 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及價值2萬2,944元之IPHONE手 機1支與王丞平王丞平共計詐得10萬7,819元,足以生損害 於附表所示之人及尊信公司、住都中心對於社會住宅管理之 正確性。
三、案經尊信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嗣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四、證據名稱:
(一)被告王丞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二)被害人呂素緣廖秀英鄭佳惠廖淑玲、胡葉桂蘭、胡 曉華、賴惠萍黃士誠宋芸葶、潘家雲林美妹、張豫 蘭、蘇家儀陳雅芳廖凱祥劉育彣何素碧、林容章 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蘇浩儀於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 偽造之私文書」欄所示之證據、被告領取媒合費與管理費 之單據、住都中心111年7月20日住都字第1110011386號號 函、112年6月27日住都字第112008065號函、被告領取媒 合費與管理費之單據。
五、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二)其偽造印章為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簽名及印文與 盜用印章之行為亦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 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於附表各編號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四)又被告於附表編號4、5、9所示中「領款收據」」內分別 偽造「賴惠萍」、「呂素緣」、「陳雅芳」印文各1枚雖 未據起訴,惟此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之行使偽造之附表 編號4、5、9所示其他文書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



(五)被告利用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各出租人及承租人之 印章,均為間接正犯。
(六)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各均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七)被告前後1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追加起訴意旨認係接續犯之一罪,惟 被告各行為間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且侵害不 同之被害人法益,應論以數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 敘明。
(八)爰審酌被告本應依循正軌獲取財物,詎其不思此為,竟以 偽造私文書之途及他法以騙取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但尚未獲得告訴人尊信公司之原諒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就此再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一)附表各編號之偽造之私文書,既已由被告持向補助單位申 請補助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惟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文書上偽造之「黃士誠」之簽名、 「呂素緣」、「廖秀英」、「鄭佳惠」、「廖淑玲」、「 胡葉桂蘭」、「徐德男」、「賴惠萍」、「李闊淵」、「 宋芸葶」、「潘家雲」、「林美妹」、「張豫蘭」、「蘇 家儀」、「廖凱祥」、「陳雅芳」、「劉育彣 」、「何 素碧」、「林容章」簽名及印文,既均係被告所偽造,則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二)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尊信公司」之大小章印文及「黃士 誠」之印文,被告已係以盜蓋真正印章之方式偽造而來, 核與告訴人黃士誠證稱其有交付1顆印章交予被告等語相 符(見111年度偵字第19816號卷二第217頁),而均無庸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 13號、96年度台上字第3521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另被告所偽造之「呂素緣」、「廖秀英」、「鄭佳惠」、 「廖淑玲」、「胡葉桂蘭」、「徐德男」、「賴惠萍」、 「李闊淵」、「宋芸葶」、「潘家雲」、「林美妹」、「 張豫蘭」、「蘇家儀」、「廖凱祥」、「陳雅芳」、「劉 育彣 」、「何素碧」、「林容章」之印章,雖未據扣案 ,然係供被告為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所用之物,自應 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被告向告訴人等共詐得新臺幣10萬7,819元,屬其犯罪所 得,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至追加起訴被告被訴偽造文書鄭佳惠廖淑玲之犯罪事實部 分,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出租人 承租人 承租地址/租賃期間 送件時間 偽造之私文書 住都中心核發補助費用 尊信公司核與被告之報酬 主文 1 呂素緣 廖秀英 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20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廖秀英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偽造廖秀英之簽名1枚、偽造廖秀英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廖秀英之印文1枚 ⑵偽造呂素緣之印文1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9,0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283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為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呂素緣」、「廖秀英」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2 鄭佳惠 廖淑玲 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20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鄭佳惠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廖淑玲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鄭佳惠之簽名1枚、偽造鄭佳惠之印文3枚 ⑵偽造廖淑玲之簽名1枚、偽造廖淑玲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鄭佳惠之簽名1枚 ,偽造鄭佳惠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鄭佳惠之簽名1枚,偽造鄭佳惠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廖淑玲之印文2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1 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9,0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283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為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鄭佳惠」、「廖淑玲」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3 胡葉桂蘭 徐德男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3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9月7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胡葉桂蘭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徐德男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胡葉桂蘭之簽名1枚、偽造胡葉桂蘭之印文3枚 ⑵偽造徐德男之簽名1枚、偽造徐德男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胡葉桂蘭之簽名1枚,偽造胡葉桂蘭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胡葉桂蘭之簽名1枚,偽造胡葉桂蘭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徐德男之印文1枚 ⑵偽造胡葉桂蘭印文1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7,2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283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為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胡葉桂蘭」、「徐德男」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4 賴惠萍 黃士誠 桃園市○○區○○街000○0號5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9月23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賴惠萍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盜蓋黃士誠之印章3枚【印章為真正】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領款收據 ⑴偽造賴惠萍之印文1枚 4、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賴惠萍之簽名1枚、偽造賴惠萍之印文3枚 ⑵偽造黃士誠之簽名1枚、盜蓋黃士誠之印文2枚【印章為真正】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賴惠萍之簽名1枚,偽造賴惠萍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賴惠萍之簽名1枚,偽造賴惠萍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7,2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855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黃士誠、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賴惠萍」偽刻印章壹個陌沒收。 5 呂素緣 李闊淵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0000000-0000000 110年11月5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李闊淵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領款收據 ⑴偽造呂素緣之印文1枚 4、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簽名1枚 、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偽造李闊淵之簽名1枚、偽造李闊淵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簽名1枚,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呂素緣之簽名1枚,偽造呂素緣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3,6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428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呂素緣」、「李闊淵」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6 宋芸潘家雲 桃園市○○區○○○街00號6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7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宋芸葶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潘家雲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宋芸葶之簽名1枚、偽造宋芸葶之印文3枚 ⑵偽造潘家雲之簽名1枚、偽造潘家雲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宋芸葶之簽名1枚,偽造宋芸葶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宋芸葶之簽名1枚,偽造宋芸葶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潘家雲之印文1枚 ⑵偽造宋芸葶之印文1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1,800元 媒合費6,175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宋芸葶」、「潘家雲」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7 林美妹 張豫蘭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0000000-0000000 110年12月22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張豫蘭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簽名1枚、偽造林美妹之印文3枚 ⑵偽造張豫蘭之簽名1枚、偽造張豫蘭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簽名1枚,偽造林美妹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簽名1枚,偽造林美妹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補助費用申請書 ⑴偽造林美妹之印文1枚 ⑵偽造張豫蘭之印文1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1,800元 媒合費6,175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林美妹」、「張豫蘭」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8 蘇家儀 廖凱祥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20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蘇家儀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廖凱祥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蘇家儀之簽名1枚、偽造蘇家儀之印文3枚 ⑵偽造廖凱祥之簽名1枚,偽造廖凱祥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枚、小章2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蘇家儀之簽名1枚,偽造蘇家儀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蘇家儀之簽名1枚,偽造蘇家儀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 枚、小章2枚 6、承租人費用補助申請書 ⑴偽造廖凱祥蘇家儀 之印文各1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枚1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8,013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283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蘇家儀」、「廖凱祥」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9 陳雅芳 劉育彣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 0000000-0000000 110年8月5日 1、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陳雅芳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2枚 2、民眾(房客)承租住宅 申請書 ⑴偽造劉育彣之印文2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1枚 3、領款收據 ⑴偽造陳雅芳之印文1枚 4、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陳雅芳之簽名1枚 ⑵偽造陳雅芳之印文3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枚、小章2枚 5、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陳雅芳之簽名1枚、偽造陳雅芳之印文3枚 ⑵偽造劉育彣之簽名1枚,偽造劉育彣之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枚、小章2枚 6、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 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陳雅芳之簽名1枚、偽造陳雅芳之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大章3 枚、小章2枚 媒合費1萬3,000元、代管費9,000元 媒合費6,175元、管理費1,710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陳雅芳」、「劉育彣」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10 何素碧 林容章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 0000000-0000000 未送件 1、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何素碧之簽名1枚、偽造何素碧之印文3枚 ⑵偽造林容章之簽名1枚、偽造林容章印文2枚 ⑶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3枚、小章2枚 2、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 ⑴偽造何素碧之簽名1枚、偽造何素碧之印文2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2枚、小章2枚 3、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 ⑴偽造何素碧之簽名1枚、偽造何素碧之印文2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 2枚、小章2枚 4、出租人出租住宅申請書 ⑴偽造何素碧印文3枚 ⑵盜蓋尊信公司之大章 3枚 未請領 媒合費6,175元 王丞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列「偽造之私文書(除尊信公司之大、小章之真正印文外)」欄所載之簽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之「何素碧」、「林容章」偽刻印章各壹個均沒收。 獎金1萬5,000 及價值2萬2,944元之手機1支 共計 10萬7,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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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