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458號
TYDM,112,單禁沒,1458,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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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康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0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康舜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1、1022、1023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原111年度毒偵字第7551號)所 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共計0.9公克 ),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1、1022、1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於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023號(即原111年度毒偵字第7551號)案件中所扣案 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對應卷證」欄所示之鑑定 報告在卷可考,均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 核屬有據;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 行之鑑驗方式,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0418公克,驗前淨重0.567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7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564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毒偵7551卷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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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