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16號
TYDM,112,原金訴,1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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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
(原名陳孝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31
41、50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毅騫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毅騫與簡吳安、楊幃城、王熙及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 示時間以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所示3位告訴人,使3人均陷入錯 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所示匯款金額至所示第一 層匯款帳戶,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至第二層匯款帳戶 或第三層匯款帳戶,再由被告指示簡吳安、楊幃城、王熙提 領,並回水給被告或被告指定之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 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提出下列證據欲證明被告犯罪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㈡共犯簡吳安、共犯楊幃城、共犯王熙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與 證述。
 ㈢告訴人李書綺、告訴人黃志勛、告訴人鄭百靜於警詢之證述 。
 ㈣劉昶得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㈤鍾坤撝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㈥簡吳安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
 ㈦楊幃城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㈧王熙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㈨王熙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㈩鄭百靜匯款資料及鄭百靜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四、被告方面之辯解
 ㈠被告辯稱:我不認識王熙、楊幃城,簡吳安曾向我借過錢, 簡吳安一直再躲我,我沒有使用飛機、綽號也不是「赤兔馬 」,我沒有參加詐欺集團及指示簡吳安等人領錢等語。 ㈡辯護人辯護稱:簡吳安、楊幃城、王熙雖均證述被告為指揮 他們領錢的「赤兔馬」。惟簡吳安於另案審理時已改稱被告 不是「赤兔馬」,王熙之證述與簡吳安、楊幃城、共犯羅偉 任之證述有所歧異,楊幃城證述聽到有人叫被告「赤兔馬」 之情亦屬空泛,且卷內其他共犯或被害人均未證述被告是「 赤兔馬」,又未攝得被告有收水或取水影像,故被告是否為 指揮簡吳安等人領款之「赤兔馬」尚有合理懷疑等語。五、本院之判斷:
 ㈠詐欺集團於附表所示時間以所示詐欺方式詐欺李書綺、黃志 勛、鄭百靜3人,使3人均陷入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 間匯款所示匯款金額至第一層匯款帳戶,續由詐欺集團成員 轉至第二層匯款帳戶或第三層匯款帳戶,再簡吳安、楊幃城 、王熙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一空,上繳詐欺 集團成員等情,業據簡吳安(偵43141卷29-32、213-214頁 )、楊幃城(偵43141卷17-20、212頁)、王熙(偵29009卷 35-40、41-47頁)、李書綺(偵43141卷37-39頁)、黃志勛 (偵43141卷41-43頁)、鄭百靜(偵29009卷55-61頁)證述 明確,復有劉昶得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偵43141 卷67-69頁)、鍾坤撝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偵2 9009卷69、71頁)、簡吳安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00(偵43141卷71、75-76頁)、楊幃城中信銀行帳戶000-00 000000000(偵43141卷85、118頁)、王熙兆豐銀行帳戶000 -000000000000(偵29009卷77頁)、王熙台新銀行帳戶000- 00000000000000(核交2693卷9、12頁)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鄭百靜轉帳明細(偵29009卷111頁)、鄭百靜與詐欺 集團對話紀錄(偵29009卷121-180頁)可稽,此等情節,自 堪認定。
 ㈡惟依簡吳安、楊幃城與王熙之證述,尚難認被告係指揮渠3人 提領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赤兔馬」
 ⒈簡吳安、楊幃城及王熙有關被告為「赤兔馬」之證述 ⑴簡吳安於警詢、偵查時證稱:我於000年0月間在大溪埔頂路 附近卡拉OK上班,我在店內認識客人「赤兔馬」,「赤兔馬 」跟我說可以協助二手車買賣的款項提領及送資料,1天薪



資約新臺幣(下同)2-3,000元,我將彰化銀行之帳戶傳到 飛機群組內,「赤兔馬」會在群組內通知我及TAG要跟我收 款的人,我就會把錢領出來,交給「赤兔馬」TAG的人,附 表編號1的錢是我領的,交給「赤兔馬」指定的人,「赤兔 馬」是1個叫「陳孝慈」的人,年約30歲,身高約170公分, 身材中等等語(偵12180卷○000-000、偵10066卷141-143頁 、偵43141卷29-32、212-214頁)。 ⑵楊幃城於警詢、偵查及另案審理中證稱:我於000年0月間在 中壢區酒局上認識綽號「赤兔馬」的人,「赤兔馬」說提供 帳戶給台商匯款,再把錢領出來交給「赤兔馬」就可以得到 提領金額1%作為報酬,「赤兔馬」會把人拉到群組,在群組 裡面指示我提領跟把錢交給誰,我有把中信銀行帳戶提供給 「赤兔馬」,「赤兔馬」是1個叫「孝慈」的人,沒有戴眼 鏡,大約30歲左右,身材中等,附表編號2的錢是我領的, 我是直接交給「赤兔馬」,但地點我忘記了等語(偵12180 卷○000-000頁、偵43141卷17-19、21-22、212頁、偵12180 卷二31-33頁、原訴15卷73-81頁)。 ⑶王熙於警詢、偵查及另案審理中證稱:我約於110年2月由楊 幃城介紹我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供帳戶者及提款車手,會 由飛機群組內之「赤兔馬」指揮車手提領跟交錢給「赤兔馬 」指定的人,「赤兔馬」是陳孝慈,約30歲左右、中壢人、 身高大約175公分,中等身材,我有提供兆豐銀行帳戶及台 新銀行帳戶給「赤兔馬」及另一個詐欺群組「比利」,附表 編號3的錢是我領的,我沒有交錢給「赤兔馬」過等語(偵1 2180卷○000-000、175-179頁、偵29009卷35-40、41-47頁、 偵12180卷二17-18、163-164頁、原訴15卷66-69頁)。 ⑷被告就上開簡吳安、楊幃城及王熙證述之認識經過及指示領 款、交水等情節均否認,且堅稱不認識楊幃城及王熙。   ⒉惟按共犯供述或證述他人與其共同犯罪時,常為謀求自身較 輕之處罰或開脫全部責任之結果,而有推諉責任予他人或虛 構主謀責任予他人,並就自己犯罪部分避重就輕情形(講別 人時都講得很確定,講自己的時候都講得很模糊),故共犯 供述或證述他人與其共同犯罪,若共犯本身之供述或證述已 有前後矛盾,或共犯間之供述或證述相互歧異,復無其他證 據可資補強該等前後矛盾、相互歧異之供述或證述,自不能 憑此等有瑕疵之供述或證述,遽採為不利該他人之認定。查 :
 ⑴依新竹地院原訴42卷一所附簡吳安與被告之借據,上載簡吳 安於109年6月18日向被告借款5萬元等語(新竹地院原訴42 卷一319頁),可知,簡吳安與被告早於109年間就已認識,



簡吳安於警詢及偵查時竟稱「赤兔馬」為被告,但係簡吳 安於110年5月在卡拉OK店認識的客人,此情節顯與簡吳安及 被告之認識的時間點、2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事實相違背 。又簡吳安於另案審理中改證稱:在卡拉OK介紹我提領工作 的「赤兔馬」不是被告,那個人比較胖,被告是我在麵店打 工認識的客人等語(原訴15卷89頁),可知,簡吳安關於「 赤兔馬」究係何人之證述已前後矛盾,且簡吳安於警詢及偵 查之證述既有上開與事實相違背狀況,實不能認警詢及偵查 之證述特別可以採信,審理中定係包庇被告之詞不能採信。 故實難憑簡吳安與事實明顯相違及前後矛盾之證述逕認被告 為「赤兔馬」並指示簡吳安領款及交款。
 ⑵楊幃城於另案審理中復證稱:我在中壢的酒局是聽到一起同 桌吃飯的人叫被告「赤兔馬」,我才知道「孝慈」就是「赤 兔馬」,但那個人我不認識等語(原訴15卷80頁);於警詢 、偵查復證稱:我不知道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是如何被詐騙 ,我有參加「比利」為首的「假檢警詐騙集團」及「赤兔馬 」為首的「假投資詐騙集團」等語(偵12180卷一211頁、偵 43141卷18頁、偵12180卷二32頁)。可知,被告不曾向楊幃 城自稱自己是「赤兔馬」,楊幃城於警偵中也未供出那個叫 被告「赤兔馬」的人為何人,且楊幃城得知提供帳戶給台商 的工作現場,顯然不只被告與楊幃城,故縱被告於當時真有 向楊幃城說過提供帳戶給台商的工作,亦不能逕認日後指示 楊幃城提領及交水之人即為被告。況楊幃城於110年間顯然 有加入2個以上的車手集團,楊幃城連附表編號2之黃志勛究 係遭何種方式詐欺都不知道,領款後交錢的地點也不記得道 ,何以能肯定「赤兔馬」就是指示其領取附表編號2所示匯 款金額之人?(楊幃城與王熙之證述亦有歧異,詳下述)。 故難憑楊幃城前開證述,遽認被告即為「赤兔馬」並指示楊 幃城提領及交水。
 ⑶王熙於另案審理中復證稱:我有1次與「赤兔馬」在便利商店 見面談工作的事情,只有聊一下就走了,還有1次是我、楊 幃城及「赤兔馬」3個人見面,楊幃城沒有說「赤兔馬」的 名字,只說以後要一起工作,我知道「赤兔馬」的名字是陳 孝慈,是我加入後問簡吳安才知道的等語(原訴15卷67-71 頁)。惟若王熙真與「赤兔馬」單獨在便利商店見過面,又 何必再透過楊幃城介紹王熙進入詐欺集團?且楊幃城於另案 審理中證稱:我沒有與王熙一起去找過或見過「赤兔馬」等 語(原訴15卷75頁);簡吳安於另案審理中證稱:王熙沒有 問過我「赤兔馬」是誰等語(原訴15卷90頁)。可知,王熙 證稱單獨與「赤兔馬」見過面,已與常情不符,且證稱與楊



幃城一起見過「赤兔馬」、問過簡吳安「赤兔馬」的真實姓 名,亦與楊幃城、簡吳安之證述歧異甚大,參以王熙在提領 及交款過程中,不曾見過「赤兔馬」之情,自難憑王熙與常 情不符、與共犯證述歧異之證述,遽認被告即為「赤兔馬」 並指示王熙提領及交款。
 ⑷再者,卷內未見檢察官就簡吳安、楊幃城與王熙之證述內容 ,另調查其他可資補強之證據(如被告之通聯基地台位置, 以比對各證人所述與被告見面之地點或交水之地點等),是 於簡吳安、楊幃城與王熙證述「赤兔馬」為被告乙情,已有 上開所述矛盾、歧異、不可盡信之處,自難憑渠共犯3人有 瑕疵之證述,逕認被告為「赤兔馬」且指示渠3人領取附表 所示匯款金額。
 ㈢卷內其餘事證亦無法證明被告係指揮簡吳安、楊幃城及王熙 提領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人
 ⒈第一層匯款帳戶提供者劉昶得於警詢中證稱:要求我提供第 一銀行帳戶的人是「古品豪」與「吳唐至」等語(偵43141 卷48-49頁),皆未曾證述被告為本案詐欺之指示取款人或 收取第一層匯款帳戶之人(偵43141卷48-49頁);第一層匯 款帳戶提供者鍾坤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將華南銀行帳 戶提供給朋友「廖余峯」,我沒有接觸過被告等語(偵2900 9卷50頁、偵50797卷27頁)。可知,第一層匯款帳戶之提供 者,均未能證明被告與本案有關。
 ⒉又觀諸王熙與「水裡游」(偵12180卷71-87頁)、王熙與「 寧徳時代客服」(偵12180卷89-110頁)、王熙與「如魚得 水」(偵12180卷111-126頁)、王熙與「Chen」(偵12180 卷127-150頁)之對話紀錄,均無直接提及「赤兔馬」為被 告之文字或討論「赤兔馬」身分之對話,僅110年8月13日有 一張「赤兔馬」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偵12180卷117頁)、11 0年3月2日王熙對「Chen」稱「放棄赤兔馬嗎?」(偵12180 卷147頁),而該等有關「赤兔馬」之圖片或對話,時間點 與附表編號3之鄭百靜受害時間亦有相當差距。故上開對話 紀錄,亦無法證明被告為「赤兔馬」而與本案有關。 ⒊另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13號判決記載:被告 遭扣案之1支手機,經法院調取勘驗後,未發現有安裝飛機 軟體,另1支手機則未能打開等語(原訴14卷156-157頁)。 是亦無物證可資證明被告為「赤兔馬」而與本案有關。  ㈣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證據資料,不足使通常一般人認被 告為「赤兔馬」且係指示提領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及交款之人 ,而涉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確信為真實之程 度,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規定,應



認檢察官之舉證尚未完足,無從證明被告有本案犯行,法院 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而諭知被告無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追加起訴,檢察官詹東祐、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附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第一層 匯款帳戶 轉匯時間 金額 第二層 匯款帳戶 轉匯時間 金額 第三層 匯款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1 李書綺 110年5月20日前某時許 詐欺集團以LINE向李書綺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入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20日13時10分許 45萬 劉昶得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0日13時19分許 45萬 簡吳安彰化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無 無 簡吳安 110年5月20日13時4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2 黃志勛 110年5月9日14時許 詐欺集團以LINE向黃志勛佯稱手帳戶遭凍結需須匯錢解凍云云,致其陷入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20日15時55分許 10,500 劉昶得第一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20日16時26分許 10,500 楊幃城中信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 無 無 楊幃城 110年5月20日17時45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 3 鄭百靜 110年5月8日某時許 詐欺集團以「綠洲」APP向鄭百靜佯稱可資獲利云云,致其陷入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29日14時許 5萬 鍾坤撝華南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9日14時4分許 18萬(含鄭百靜之10萬) 王熙兆豐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 110年6月29日14時23分許 50萬(含鄭百靜之10萬) 王熙台新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王熙 不詳 不詳 110年6月29日14時2分許 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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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