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2年度,10號
TYDM,112,原交附民,10,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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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洪振益
被 告 高天福(已歿)
生前住○○市○○區○○○街0巷0弄0號2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
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 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洪振益對被告高天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然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 113年3月31日死亡,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25日以112年度原 交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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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