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94號
原 告 吳宗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坤呈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政平、蕭登宇、徐慶
原」等3人之住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規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坤呈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
起訴時雖以「陳政平、蕭登宇、徐慶原」等3人為被告,惟
並未表明該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被告之個人資料不足,致本
院無法特定具體之被告為何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陳政平、蕭登宇、徐慶原」等3人之住址,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