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060號
聲 請 人 楊一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輝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系爭本票提示日期(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
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始
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提出發票人簽發未載到期
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
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
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
02696號函參照。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
票據。)。
㈡查報自民國105年6月1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依票據法規定,行使本票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到期日起之利息)。
㈢查報請求利息按周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法律依據為何(
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權利請求以票據文義為準,不得
以其他文件作為票據權利之內容;而票據法規定,票據上
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請求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