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15號
SCDV,113,訴,115,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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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游文珊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公司 法第213條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 其適用,且亦不限於其訴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 ,即其事由基於個人資格所生之場合,亦包括在內,蓋股份 有限公司之董事,係以合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如董 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仍以董事為公司之代表起訴或應訴,則 難免利害衝突,故應改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代表 公司之必要,此就同法第223條及第59條參互以觀,極為明 瞭(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解 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 法第24條亦規定甚明。且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 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 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30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公司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2年12月30日經主管機 關為廢止登記,依上開說明,應進入清算程序。又原告訴請 確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性質應屬公司與董事間 之訴訟,則參諸公司法第213條之規定及前開說明,原告對 被告公司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為之,惟原 告未列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原告之訴。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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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