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46號
SCDV,113,補,446,202404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洪金糖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温錫昌之繼承人即王喬楓、王
雪彤、王永貴温紹帆、温若帆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温紹
帆、温若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