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84號
SCDV,113,補,384,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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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曾蔡秀蓮

被 告 李佳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
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提出被告戶籍資料,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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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