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張海清即和信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秉儒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