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32號
SCDV,113,司聲,132,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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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黃文榮


相 對 人 旺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即原告黃文榮與相對人即被告旺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5號判決確定, 其判決主文第二項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合先敘明 。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原起訴聲 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079元,並繳納裁 判費10,350元,嗣聲請人以書狀減縮起訴金額為899,373元 ,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應以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計算 基準,故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99,373元,其應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9,8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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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