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14號
SCDV,113,司聲,114,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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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張佑銘


相 對 人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7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 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11年度竹勞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新台幣46,548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7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已聲 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8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乙案 ,以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11年度 存字第79號提存書、111年3月10日新院玉111司執全莊字第1 7號執行明令、民事撤回執行聲請狀、112年10月4日新院玉1 11司執全莊字第17號執行命令、112年11月9日新院玉民康11 2聲128字第43972號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11年度竹勞全字第1號假 扣押事件卷、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7號假扣押執全卷、111年 度存字第79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12年度聲字第128號通知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 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 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 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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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