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42號
SCDV,113,司拍,42,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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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蔡嘉琪
相 對 人 林惠文
關 係 人 李武嶰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惠文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 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林惠 文及關係人李武嶰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4 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惠文於110年6月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關係人李武嶰之所欠借款 之清償,設定1,9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140年5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其相對人林惠文於108年12 月9日向聲請人陸續借款1,400,000元,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 約定,有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為憑。嗣關係人李武嶰於102 年5月28日陸續借款共計12,690,000元,擔保透支活期性存 款帳戶領用,以3,000,000元為額度上限,以上皆有信用借 款約定書、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等為憑。又關係人李武嶰向聲 請人借得信用卡款47,387元,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憑。詎 上開債務自112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11,18 1,204元,及自112年12月20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往 來明細查詢、借據、支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3月25日新院玉民



113司拍42字第11025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送達後,惟 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長春段 1023 2,961.00 10000分之67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30 長春段1023地號 ------------ 長春街62巷2號十三樓之7 集合住宅、鋼筋混泥土造、13層 十三層:70.12 合計:70.12 陽台12.57㎡、雨遮5.4㎡,含共有部分2092、2094建號 1分之1 2 2091 長春段1023地號 ------------ 長春街62巷2號 管理員室、鋼筋混泥土造、13層 一層:11.21 合計:11.21 含共有部分2092建號 280分之2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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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