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7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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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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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義琮即高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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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高寶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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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等二人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資料
,並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然查,債務人陳義琮即高志忠投保單位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
區,債務人高寶珊現查無投保資料,兩人郵局帳戶均在花蓮
,惟餘額均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