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4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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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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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秋輝
吳龍和即吳振基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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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玉妹即吳振基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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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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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
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被繼承人吳振基於第三人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處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存戶之退休金,而該第三人公
務所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