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322號
SCDV,113,司執,14322,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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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22號
債 權 人 王于瑄即明新當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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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邱泰永(歿)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6日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1689號債權憑證正本暨本票原本具狀 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邱泰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 業已於執行前之112年12月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 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 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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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